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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会议事和决策规则

 

(经2024年3月9日第3届第1次理事会审议通过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为了规范本组织理事会的议事行为和决策程序,健全内部治理结构,提高决策的科学性、民主性和合规性,保障本组织高质量发展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组织章程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 理事会是本组织的决策机构,对会员(代表)大会负责。理事会应坚持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实行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。

第三条 本规则适用于理事会会议、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沟通,以及与决策相关的所有环节。

第二章 理事会职责与理事权利义务

第四条 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决定修改章程;

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及理事;

制定和审议中长期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;

审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决定大额资金的使用、重大慈善项目/业务活动的开展;

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;

决定本组织的变更或终止;

听取和机构工作报告并监督执行。

 

第五条 理事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。理事连续两次未经请假缺席理事会会议,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;理事应自觉维护本组织利益,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组织利益。

第三章 会议召集与通知

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。

定期会议:每年至少召开2次。

临时会议: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临时会议:

理事长(会长)认为必要时;

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
第七条 会议通知:

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前5-10个工作日(紧急情况除外,需说明理由)将会议通知、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和监事。

通知方式包括书面、电子邮件、短信等,需确保理事能够及时收到。

第四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

第八条 法定人数: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。

第九条 表决方式:

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平等表决制。

表决可采取举手、无记名投票或通讯(含视频会议、书面传签)方式进行。涉及选举、罢免或重大事项的,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。

末位表态制:讨论议题时,理事长应在其他理事充分发表意见后,最后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,不得“一把手”先定调。

第十条 决议生效条件:

一般决议: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
特别决议(重要事项):下列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或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(三)审定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募捐活动;

(四)本组织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;
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一条 回避制度:

理事会议题涉及理事本人或该理事所在单位(关联方)利益时,该理事应当回避,不参与表决。

当理事会决议涉及本组织与理事之间的交易(关联交易),关联理事必须回避,且该交易需按程序向会员(代表)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十二条 委托出席:

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。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(对具体议题的表决意向)。每名理事只能接受1-2名理事的委托,且监事不得接受理事委托投票。

第五章 党组织参与决策

第十三条 本组织坚持党的领导,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理事会决策机制。涉及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议题,会前须征求党组织意见。

第十四条 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会议决策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指导意见。

第六章 会议记录与纪要

第十五条 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记录内容包括:时间地点、出席人员、会议议程、理事发言要点、表决方式、每一议题的表决结果(赞成/反对/弃权票数)。反对票和弃权票必须如实记录。

第十六条 会议形成决议的,应制作会议纪要。

会议纪要和记录须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列席监事审阅并签名确认。

理事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,有权要求在记录中载明其异议。凡未记录在案的反对票,理事事后不得主张免责。

第十七条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,致使本组织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赔偿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第七章 决议执行与监督

第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一经形成,秘书处(或执行机构)必须组织实施。执行情况应在下一次理事会会议上报告。

第十九条 监事会(或监事)负责监督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,对违反决议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二十条 本规则未尽事宜,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执行。

第二十一条 本规则解释权属本组织理事会。

第二十二条 本规则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,并向全体员工公开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北京德邻社区服务中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4年3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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